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对拾遗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读者的权益,践行“一切为了人的发展,为了一切人的发展”的服务宗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以下简称拾获人),在馆内拾获他人(以下简称失主)遗留或遗失的物品,被工作人员收捡的阅览区占位物品和占用存包柜物品同样当作拾遗物品处理。食品、饮料等易腐物品按垃圾处理,本馆图书直接上架处理,不作为拾遗物品。
第三条 馆内处理拾遗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窗口设在图书馆二楼综合服务台物业事务处,事务组负责馆内拾遗物品的登记、保管、招领、上缴、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图书馆范围内拾获的物品,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图书馆二楼综合服务台物业事务处。值班人员与物品拾获者仔细核对,将拾获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并拍照。
第五条 做好失物登记和保存工作后,遗失物品如有失主相关资料,值班人员应尽快电话通知失主。
第六条 失主在馆内遗失物品后,可按下列程序查询、认领:
(一)到馆内综合服务台物业事务处问询。如失物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请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读者证)至综合服务台物业事务处领取(领取时间为每天11:30-14:00、17:30-19:00),领取人请配合工作人员与认领物品合影拍照留档。
(二)如经查询,未能认领到遗失物品的,失主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查找遗失物品。物品失窃,请及时报告大学城总值班室(0755-26032948)或向大学城警务室报案,图书馆将全力配合。
(三)委托他人代领失物的,应凭失主的委托书、失主的身份证件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认领。
第七条 除卡证、手机等贵重物品外的遗失物品1周内的在图书馆前台临时存放;超过1周的遗失物品移至物业事务储藏室存放。卡证、手机等贵重物品,在综合服务台专门存放。
第八条 从拾获日期开始计算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图书馆将有权自行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冒领遗失物品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3次及以上阅览区占位或占用存包柜的,认领物品时,必须交一份500字以上手写保证书(或抄写本办法一次)。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综合服务台工作区域或拾遗物品储藏室的,直接按非法闯入和盗窃报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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